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地下室里的“收藏家” —— 繁昌区一男子“蚂蚁搬家”式盗窃获刑
时间:2026-05-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起案件,要从一间堆满赃物的地下室说起。

2025年10月31日,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民警在繁昌区一处普通民宅地下室,查获大量被盗建材:成捆成卷的铜塑线总长达1.2万米,275个镀锌铁构件、2200个铝合金石材背栓挂件整齐堆放,整个地下室如同小型建材仓库。这些赃物的主人,是在工地务工的60岁男子姚某某。到案后,姚某某供述:“都是我拿的,一件都没卖。”

经查,姚某某在繁昌区某工地务工期间,自2025年4月起心生贪念,盯上工地上的铜线、构件、挂件。他认为“每次只拿一点点,不会有人发现”,专挑午休、夜间工人下班后作案,且选择二楼以上楼层下手,避开一楼人员往来视线。他徒手从电线盒抽取铜塑线,将铁构件、铝合金挂件揣入怀中带走,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分批次将工地财物搬回家中。2025年4月至6月中旬、8月下旬至10月底,半年内几十次作案,始终未被察觉。

但再隐蔽的手法也有败露的一天。2025年10月30日,姚某某又一次溜进工地,被保安陶某某发现了。他吓得拔腿就跑。第二天,陶某某报警。姚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把半年来的事全交代了。其家属已代为对工地进行经济赔偿,被盗物品全部归还,工地出具谅解书。

然而,姚某某并未吸取教训。不到两个月,姚某某又回到了那个工地。2025年12月22日,那天他本来打算去山里挖笋,结果笋子没挖到,心里空落落的,不知怎的又鬼使神差地走进了工地。在四楼,他偷了9.6米铜塑线,正当他把铜线往工具包里塞时,被工人汪某某发现了。姚某某腿一软,“扑通”跪在地上,连声哀求:“求求你别报警!我再也不敢了!我赔你钱……”汪某某没有犹豫,他记得这人两个月前才被处理过,现在又来了,于是果断报了警。经鉴定,那9.6米铜塑线价值只有48元。

面对检察机关,姚某某始终低着头,反复说“我就是每次拿一点,拿回家堆着”。他本想多攒点一起卖,还没来得及卖就被发现了。这种“蚂蚁搬家”式的盗窃,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称呼——多次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无论每次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均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姚某某半年内作案数十次,远远超过这个标准。

另外,很多人以为“偷了没卖、东西全还了就不算犯罪”,这是错误的。盗窃罪看的是“偷”这个行为,而不是事后怎么处置。把别人的东西偷偷搬回家,从搬走的那一刻起,犯罪就已经完成了。家属赔偿、获得谅解,这些都只能作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不能改变犯罪的性质。第一次处理后不到两个月又去偷,说明心存侥幸、不思悔改。

2026年4月20日,繁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姚某某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检察官借此案提醒广大市民:

不要以为“小偷小摸”没关系,不要以为“蚂蚁搬家”不会被发现,更不要以为事后赔钱、求饶就能大事化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守法是福,违法是祸。每个人都应当从姚某某身上吸取教训,守住法律底线,不拿一针一线,不存一丝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