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一次报告可能挽救一个孩子、一个家庭!带你了解强制报告制度
时间:2025-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因隐蔽性强、受害者不敢发声而长期隐匿,强制报告制度让更多人为未成年人发声,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强制报告?向谁报告?近日,检察日报正义网邀请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赵圆晶,开讲第54期检察官公开课。

未成年人保护有着独特困境

强制报告制度助力破局


赵圆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面临严峻的现实挑战和独特的工作困境。


隐蔽性高: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往往缺乏清晰表达受害经历的能力,或因恐惧、羞耻、受到威胁而不敢、不愿诉说。侵害行为(尤其是性侵、家庭暴力)多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目击者。


依赖性高:未成年人对家庭、学校、照料者存在天然的依赖关系,当侵害者恰恰是这些本应提供保护的人(如父母、监护人、老师、亲属)时,孩子更难寻求外部帮助,甚至被灌输“这是正常的”“说出去没人信”等错误观念。


危害性大且长远:未成年时期遭受的身心侵害,其负面影响往往是终身的,它可能摧毁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人格发展、社会交往能力,甚至导致自残、自杀或未来成为施害者的恶性循环。及时干预,就是及时止损,就是挽救一生。


发现难、报告少:传统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高度依赖被害人主动报告或偶然暴露,大量案件因此被隐藏、被忽视。


而强制报告制度能打破沉默,为受害者争取黄金救助时间,也能更有力地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赵圆晶举了一个例子,未成年女孩被陌生男性带去开房,如果老板没有及时报告,等女孩的家长发现异常报警,案发时的监控很可能因为存储容量等问题被删除,这会导致很多关键证据缺失,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就达不到应有的程度。


有了强制报告制度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2022年10月,贵州某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有成年男子带着一个看起来明显未成年的女孩入住,而且女孩神情紧张、眼神躲闪,工作人员立刻按照制度要求报了警。警察及时赶到,当场就阻止了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也固定了相关证据,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披露,去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线索源于强制报告的3793件,占办案总数的6.8%。随着强制报告制度越来越深入人心,更多可能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将会被挽救。


谁来报告?

哪些情况应当报告?报给谁?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规定,强制报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还有像学校老师、医院医生、福利院工作人员、宾馆工作人员这些经常和未成年人打交道的行业从业者,他们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其他人发现相关案件线索也可以及时报告。


除了常见的这些报告主体外,赵圆晶还介绍,虽然《意见》没有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纳入强制报告主体范围,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条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是强制报告主体。如今,网络侵害未成年人问题日益显现,网络隔空猥亵、线上性勒索、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网络欺凌、诱导自杀等现象时有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此负起责任。这一主体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媒体、直播平台、论坛等,这一主体负有最直接的内容审核责任,应通过AI识别、关键词过滤等技术和人工审核手段,主动发现和处置涉及未成年人色情、暴力、欺凌、引诱等有害信息并报告。二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如电商、应用商店等,平台需下架迷药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非法商品以及含有儿童色情内容的游戏、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的直播App等违规应用并报告。


《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9类应当报告的情形:




01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02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03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04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05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06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07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08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09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强制报告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介入越早,就越能保留好照片、视频、病历、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越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此外,也可以向民政、教育等主管部门报告。如未成年人失学、监护缺失等事项,向教育、民政等部门报告更为适宜。


对报告人有保护措施

当报不报将受惩罚


赵圆晶介绍,在具体落实该制度方面,一些强制报告主体还存在着以下认识:


“不愿”而瞒报。受传统思想影响,有些责任主体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有些责任主体怕影响业绩考核以及评优,导致一些应当进行刑事打击的犯罪行为通过民事协商处理。


“不敢”而不报。有些责任主体担心惹麻烦、得罪人,尤其侵害者是熟人、有势力者等,害怕被报复,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强制报告不是可报可不报的选择题,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必须要做的事儿。《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最高检也曾披露过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2001年至2020年4月,湖南某小学教师杨某某、糜某某趁教育、管理学生之机,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期间,有学生家长向该校校长包某某、副校长印某某反映杨、糜二人猥亵儿童行为。二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杨某某、糜某某继续作案。直至学生报警杨、糜二人才遭受应有惩罚。针对学校负责人对学生家长反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置之不理,致使两名教师继续多次作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该县检察院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安排精干力量提前介入相关调查,在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下,依法追究了学校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启动追责问责,按规定免去了县教体局分管校园安全的副局长职务。


有些强制报告主体是因为怕被报复而不敢报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报告人的保护原则,《意见》则细化了具体保障措施。这些规定形成了三个层面的法律保障:一是身份保密制度,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违法泄露者将面临严厉追责;二是责任豁免条款,规定善意报告者不因报告内容与最终调查结果存在出入而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反打击报复机制,对任何干扰、阻碍报告的行为都将依法严惩。


赵圆晶在直播间呼吁,强制报告的电话是110,一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况,请大家一定不要犹豫,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是一种法定责任,我们的一次报告,就有可能挽救一个孩子、挽救一个家庭,甚至避免更多孩子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