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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故意伤害谁之错,一杯“假酒”惹的祸!
时间:2019-05-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繁昌县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日中午,翟某某、盛某某与李某等人在繁昌县某菜馆吃饭,推杯换盏间,李某将杯中的白洒偷偷换成矿泉水翟某某盛某某发现后,李某“假酒”与发生口头上的争执。盛某某他的右锁骨位置进行殴打,导致李某右侧肩关节脱位受伤住院经安徽省繁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评定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盛某某与李某签订了调解协议,向李某支付了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拾万元整,得到了李某的谅解。

繁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法律索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有话说】

在日常人际交往中,要多一些宽容和理智,遇事三思而后行,冲动是魔鬼,切莫冲动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