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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滴滴车上“捡”钱包,涉嫌盗窃罪已判刑
时间:2019-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9月28日,(化名)和其丈夫(化名)乘坐张师傅驾驶的滴滴快车从芜湖火车站到横山,李坐在副驾驶,黄坐在后座。黄上车后发现后排座位上有一个长约20cm的粉红色带拉链的钱包,用手摸了一下钱包发现内有现金。张师傅驾驶车辆离开后,小黄告知小李她偷了一个钱包,二人到家后对钱包进行了清点,发现钱包里有人民币3250元及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等物。当晚,二人接到滴滴公司打来的电话询问钱包一事均予以否认,小黄担心事情败露,伙同小李把钱包里的3250元现金用塑料袋包装好藏匿于自家院子围墙边树下的草丛里,并让小李将钱包以及银行卡等物一起扔掉。随后,小李骑电动车把钱包等物品扔到孙村到黄浒公路边的垃圾桶内。2018年9月29日,民警在小黄的住处将其抓获,在小黄家院子围墙边树下的草丛里搜查到被盗窃的3250元现金。经查明,钱包是张师傅妻子遗留在车内

  被告人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2018年11月8日,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小黄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6日,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小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案件分析:

   1.滴滴车上“捡”钱包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有人认为:钱包是小黄捡的,不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小黄在滴滴车上“捡”钱包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应当构成侵占罪,因为钱包虽为车主张师傅的妻子遗忘在车内,但小黄坐上滴滴车后排座时,已合法占有该钱包,后小黄将钱包带离滴滴车的行为是侵占的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

检察君认为:小黄将遗忘在车上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不论是车主张师傅的妻子还是普通乘客将行李、钱包、手机等物遗忘在滴滴车的座位上,如果脱离了前乘客的占有,就当然转移给司机占有。因为滴滴车本身由司机占有。既然如此,滴滴车内的财物也当然由司机占有。即使司机没有意识到前乘客将行李遗忘在滴滴车的座位上,由于财物处于司机的支配范围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也应认定司机事实上支配了前乘客的行李。所以,如果后乘客将前乘客的行李转移为自己占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司机将前乘客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引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2.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有人认为:小李不构成犯罪,小李也没有偷钱包,小黄偷了钱包后才告诉小李的。

有人认为:小李构成犯罪,应当构成盗窃罪。

检察君认为:小李不构成犯罪,小黄将钱包带离滴滴车,盗窃罪已经既遂,小李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即钱包)的行为,但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小李的行为虽未达到科以刑事处罚的程度,但可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

滴滴车上的乘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捡”他人的钱包、手机等物都构成盗窃罪;滴滴车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捡”他人的钱包、手机等物,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

相关法律知识

1.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2.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