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女子赵某精神分裂症期间将自己孩子伤害致死,将面临强制医疗。11月21日,我院依法受理了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赵某强制医疗案。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首起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的案例。
赵某现年42岁,系繁昌县人,从小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流,近段时间精神恍惚,至2013年7月下旬病情加重,晚上睡眠不好,喜欢走动并伴有幻觉。9月1日凌晨零时,赵某在家中睡觉醒来后在室内走动。3时许,其爱人王某听到砰的一声,于是走出卧室查看,发现卫生间门梁上挂有皮带,下面有一张板凳。王某急忙跑到儿子房间,发现儿子躺在床上,头部淤青颈部有血,已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后,经司法鉴定法鉴定,赵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据此,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赵某,公安机关于11月21日向我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来说,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能有效避免精神病患者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另外,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从行政决定上升为司法决定,在更高层面规范了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更能有效防范人为的“被精神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