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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检察官助残讨薪
时间:201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繁昌县检察院 【字号: | |
  

检察官助残讨薪

  20124月份,繁昌县李某承包了某冶炼厂的外墙涂刷工程,此后他将该工程承揽给身有残疾的农民工张某具体施工。该冶炼厂的外墙面积共1897平方米,双方约定为轻工外包,李某按每平方10元支付给张某工程款,工程总价款计18970元。2012831日,张某完成了工程,期间,李某只支付给张某工程款1417元,尚欠张某17553元未付。张某在向李某多次讨要工程款未果之后,于今年6月底,前往安徽省繁昌县检察院请求支持起诉。

  该院民行科检察官在受理张某的申诉请求后,经审查了解到,案件的事实清楚,张某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冶炼厂外墙涂刷工程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真实有效的。根据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张某身有残疾,却以自己的技术按照李某的要求按时完成工程,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已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李某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欠张某的17553元工程款付清。115日,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遂判决李某给付原告张某工程款17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