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16日在繁昌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谢 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均衡发展,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提升。全年共办案1089件,同比增加43.73%。其中审查逮捕案件60件,审查起诉案件285件,刑事、民事、行政各类监督案件133件,公益诉讼案件215件,其他案件396件。
一、忠诚履职,始终牢记为大局服务的职责使命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提前介入6件次,对故意伤害(重伤)、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9人,起诉18人;对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6人,起诉69人;对“黄赌毒”犯罪批捕7人,起诉59人;坚持打、防、管、控一体推进,办理电信网络犯罪案件25件66人。加强涉疫案件办理,办理的胡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精准指控,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涉疫典型案例。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涉经济类犯罪追缴违法所得471万元,追赃挽损率50%。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办理孙某受贿案时,补充起诉“自洗钱”罪名;监督立案孙某婷洗钱案,追踪全链条涉案资金。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与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召开联席会议,就繁昌某矿业公司生产安全隐患,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筑牢矿山安全生产防线。
着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完善司法办案中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依法审慎办理涉新兴产业企业案件。办理的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诈骗案,作出存疑不诉决定后,追回产业补贴51.2万元,既坚守法治底线,又为企业留足发展空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院干警深入一线开展“双联双应”“三认五帮”工作。选派2名检察官担任乡村振兴指导员,协助派驻村推进“双领双增”。开展“四员一律”进村居活动,下沉各村居开展化解矛盾、维护平安、普法宣传等工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制定十项举措,助力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丽长江(繁昌)经济带,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联合开展生态环境巡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25件63人。加强与区工商联等部门协同合作,精准对接民企涉法涉诉需求,多次为工商联执委企业家解读法律知识,帮助企业梳理风险点、完善经营风险防控制度。
着力推动“府检联动”机制落地。联合区政府出台工作方案,明确20项重点工作,细化落实机制和保障措施。确立由2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与教育、民政、卫健等多部门,就未成年人保护、虚假婚姻登记、公益诉讼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会商等协作机制,打通信息壁垒。聘请6名行政执法专业人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共同破解专业难题。
着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检察官进企业百日体悟”实践活动,在四家重点企业设立“民企服务岗”,检察官登门问需提供法律服务。落实涉民企案件“一把手”负责制,依法对民企负责人不诉11人,妥善办理了9件涉民企民事监督案。办理的水某某、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加强平等保护,对2016年以来的“挂案”开展专项清理,排查78种经济犯罪罪名,清理5件涉经济类“挂案”,清理率100%。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办理的某矿业公司、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督促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延伸,帮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
二、凝心聚力,始终牢记为人民司法的履职宗旨
坚定不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唯实唯先守护群众美好生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专项活动,针对监管漏洞制发诉前检察建议4份。守护“脚底下的安全”,贯彻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综合治理窨井盖问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2份。守护群众饮用水安全,办理的督促保护新港饮用水取水口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千案展示”案例。守护消防安全,对叠翠苑、峨溪豪庭等小区消防隐患,乡镇居民小区飞线充电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4份督促整改。守护人居环境,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噪音污染、固废污染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对某项目拆除噪音扬尘污染、某养殖公司生产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整改落实。
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坚持“小案”不小办,把常见多发性轻微刑事“小案”办成“精案”,全年共办理轻微刑事案件108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诉源治理,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在办理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检察官情理法兼顾,多次上门调解,督促刘某某赔偿5万元,帮助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2.7万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办理非法狩猎案件18件33人,在办理程某某非法狩猎案中,把听证会开到案发地村委会,检察官现场普法,提高村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有力有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关爱“一老一小”,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活动,对老年人索要赡养费、未成年人索要抚养费支持起诉6件。办理的杨某某支持起诉案,联合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当事人家门口,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借邻里力量化解家庭矛盾。突出救助弱势群众,携手妇联开展“芜风送暖”专项行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1件,发放司法救助金18万余元。打造“多元化司法救助体系”项目,实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无缝衔接,入选2022年度全区“法治为民办实事”十大项目。
全心全意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春小苗”未成年人检察品牌,联合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开展入职查询119次。快捕快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9件,依法不起诉未成年人6人。选派12名干警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参与普法帮教120次。开展社会调查51次,摸排特殊困境儿童29人,完善“未检+义工”新模式,推进“爱心姐姐”志愿服务,形成弱势困境儿童常态化保护机制。唤醒甩手家长,联合成立“爱心家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制发“督促监护令”12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次。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办理的赖某某盗窃案被正义网、安徽日报等宣传报道。
谋细谋深落实“枫桥经验”。完善院领导接访下访和包案化解工作机制,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拉网式”排查近十年信访隐患,摸排600余人次,逐案落实化解责任。办理各类群众来信、来访45件次,七日内程序性回复率、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均达100%。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26人组建听证员库,全年开展检察听证93件。办理的王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通过“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模式,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申诉人息诉罢访,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三、守正创新,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坚决扛牢法律监督职责使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做实。建立审查逮捕案件量刑预判机制,施行后诉前羁押率为9.54%,同比下降12.98%。对无社会危险性、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捕47人,不捕率52.81%,同比提高3.94个百分点;依法不诉105人,不诉率26.92%。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嫌犯罪但确属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监督变更强制措施5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22件335人,准确适用常见犯罪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99.52%,采纳率达97.1%。全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决定不起诉83人,不诉率同比增加1.57个百分点。
刑事诉讼监督持续做准。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协同提升刑事案件执法规范化水平。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立案8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件,监督立案4件、监督撤案7件,纠正漏诉4人。书面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件,对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件,并得到改判。刑事执行监督全覆盖,创新性地邀请人民监督员赴看守所安全检查。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纠正社区矫正问题11件,纠正财产刑执行履职不当8件。办理的章某收监执行案,对缓刑考验期内酒后滋事骚扰女性的罪犯,第一时间启动收监执行审查工作机制,坚决捍卫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民事行政检察不断做深。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2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6件、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6件,均被采纳。常态化开展支持起诉线索移送工作,拓展案件来源,办理支持起诉案件8件。办理行政检察案件25件,纠正行政违法7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5件,其中4件为十年以上争议案件,力促案结事了政和。守护“夕阳红”,就五保老人古某某住房安全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启动司法救助,助力老有所居。守护“半边天”,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专项清理虚假婚姻登记行为,办理的鲁某某与吴某某虚假婚姻登记行政检察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助力当事人走出十八年虚假婚姻困境。
公益诉讼检察质效做优。践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64件,整改回复率100%。办理民事公益诉讼5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判决2件。助力守护公民信息安全,首次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结合地域特色,开展长江岸线整治、船舶污染治理等专项监督活动。办理的督促保护新四军三支队司令部旧址等案,有效保护革命文物,以法治方式破解红色资源保护难题。优化公益保护模式,聘任“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58名,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四、自信自强,始终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坚定不移把握“五个过硬”总要求,努力推动繁昌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自觉推进全面管党治检。制定学习宣传方案,建立任务清单,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扎实开展“改优促”作风建设年活动。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落实涉检舆情监测,确保意识形态阵地稳固。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联席会议制度,与驻院纪检组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要求。落实“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共填报47件,逢问必录成为自觉。开展以案为鉴专题警示教育,切实以“身边案”警醒“身边人”,引导全体干警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自觉强化党建引领意识。制定“强基提质创优”三年行动计划,创建“一部一品”,分别培育“党建引领+护航民企”“春风暖”等特色党建品牌。建立检企协作机制,选派党建指导员赴美佳新材料等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党建共建。坚持“文化育检、人才强检”战略,打造青年干警培育计划,常态化开展青年研习和“繁检讲堂”活动。多渠道搭建青年干警培养平台,通过案件研讨、业务竞赛、岗位练兵等形式淬炼本领、增长才干。2022年共有15个集体和个人获区级以上表彰,5个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视察工作、参与听证等活动108人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向人大常委会作行政检察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专项报告,并按照审议意见针对性改进工作。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各类办案活动79次。主动公开案件信息459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8条。“两微一端”编发各类信息1031条,其中原创信息160条,被上级院和省级以上媒体转发采用 61条,让检察工作可视、可感、可评。
自觉加强内部监督。围绕最高检“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做细做实检察官业绩考评,持续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全年“案-件比”为1.07,同比下降0.27。纠正数据质量问题219处,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82件。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均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2022年,区检察院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繁昌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立足职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还不够精准。二是人才梯队建设存在短板,队伍年龄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三是典型案例选树不够有力,入选全省全国典型案例还不够多。
2023年主要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新时代新征程上,党和人民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责任。2023年,区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以更大力气解难题、开新局。
一是以更高站位维护安全。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首位,把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融入日常。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各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更加规范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促进社会内生稳定。
二是以更新理念服务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跟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持续深化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工作,依法“能用尽用”、落实平等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案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三是以更强担当保障民生。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持续办好各项检察为民实事。办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四是以更实履职助推法治。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部署要求,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加强自我监督,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高质量发展。
五是以更硬举措建强队伍。一体推动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强实践锻炼、专业训练,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持续抓实检察人员考核,向科学管理要“生产力”“战斗力”。认真落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以自我革命精神,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各位代表!新起点承载新期待,新征程谱写新篇章。新的一年,区检察院将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决策部署,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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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号检察建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应急管理部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第八号检察建议。
2.“府检联动”工作机制:2022年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进一步畅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渠道,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建立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与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工作机制。
3.特邀检察官助理:指检察机关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并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协助办理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卫生健康、金融、证券、税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性强、需要运用专业知识的案件,从而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提升检察机关办案专业化水平。
4.企业合规: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由办案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决定、判处缓刑或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的办案机制。
6.强制报告制度: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7.少捕慎诉慎押:党中央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8.审查逮捕案件量刑预判工作机制: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契合、相配套,繁昌区检察院制定《轻微刑事案件不批捕标准指引》,对经研判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从宽处理,慎用逮捕措施。
9.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无力、不敢或不便进行诉讼的特殊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能提供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收集证据及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等。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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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2年3月22日,胡某某从外地返繁,出现咳嗽等症状,未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于次日进入多处公共场所。同年3月24日,胡某某被确诊患新冠肺炎。同年10月8日,胡某某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分别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涉疫、特邀检察官助理履职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控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沟通衔接作用,并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破解专业难题,确保精准指控。
2.孙某受贿、洗钱和孙某婷洗钱案:2017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孙某受贿后将部分受贿款存入其姐姐孙某婷银行卡中。后孙某婷将该卡内37.5万元转移至自己控制的银行卡中。孙某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判处刑罚,孙某婷因犯洗钱罪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启动“一案双查”和同步审查机制,对发现的“自洗钱”和“他洗钱”行为,及时引导侦查,同步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实现“自洗钱”与“他洗钱”一并打击。
3.水某某、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疫情期间,繁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某某和李某因购买无效特种作业操作证被立案侦查,公司停工停产。水某某通过服务民企“绿色通道”约见检察长反映情况,检察机关走访调查后召开公开听证,对两人不起诉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涉案企业经营向好,效益稳步提升。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典型案例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落实涉民企案件“一把手”负责制,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意见”的方式,妥善办理涉民企案件,对涉案民企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帮助、引导企业经营向好。
4.某矿业公司、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本案系繁昌检察办理的首例企业合规案件。成立办案组,邀请林业等方面专家,一体推动企业合规整改。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对涉案企业处以222.8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企业合规工作,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全方位能动履职。企业合规整改后,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延伸,帮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
5.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刘某某因邻里纠纷致钱某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社会矛盾较大。检察机关先后3次上门释法说理,督促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5万元,并通过联合救助方式切实解决了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双方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上门调解、司法救助、刑事和解等多种措施,将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化解。把常见多发性轻微刑事“小案”办成“精案”,让人民群众在身边的“小案”中感受到检察为民的温度。
6.杨某某支持起诉案:杨某某拆迁分得房屋被其二儿子杨某发一家居住。杨某某向繁昌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杨某发等人立即搬离该房屋。考虑到杨某某系80多岁高龄老人,无诉讼能力,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法院将庭审安排在原、被告所在小区进行,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起诉,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对于诉讼能力弱,提起诉讼有困难的老、残、幼、妇等弱势群体,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及时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7.赖某某盗窃案:赖某某系某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因沉迷上网,通过拉车门等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经调查,发现赖某某监护人履职不到位,检察机关及时向其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开展训诫警示,督促家长重视家庭教育,注重对孩子的正向引导。此外,邀请“蓝丝带”义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赖某某最终回归正途。该案经验做法也被最高检、安徽日报宣传报道。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动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家庭监护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
8.督促保护新港饮用水取水口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新港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散落了大量塑料薄膜垃圾和农药包装袋,严重威胁了长江水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新港取水口保护区环境污染得到了有效整治。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对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未及时履职,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守护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
9.王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申诉人王某某,系汤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之弟。因对该案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检察机关邀请律师,通过上门听证方式,在申诉人家里逐一回应申诉人的诉求。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会同当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真正解决王某明急难愁盼问题。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通过“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方式,妥善化解矛盾,让公平正义以申诉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10.章某收监执行监督案:2022年5月,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酒后寻衅滋事骚扰女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收监执行审查机制,通过公开听证、介入调查,依法对章某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区法院对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对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通过启动收监执行审查程序,监督依法收监执行,坚决捍卫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11.鲁某某与吴某某虚假婚姻登记行政检察案:2004年,吴某某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编造虚假身份信息与鲁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当事人先后提起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要求离婚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均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错误登记,困扰当事人十几年的虚假婚姻困局得以破解。
典型意义: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后期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解除婚姻的合理诉求。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登记行为,并达成协同履职共识,共同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12.督促保护新四军三支队司令部旧址和塘口坝血战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2021年4月,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发现繁昌区新四军三支队司令部旧址和塘口坝血战遗址保护情况较差。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革命旧址的保护修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积极整改,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怠于履职,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共同守护红色革命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