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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4年2月27日在繁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时间:2018-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蒋仲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3年工作回顾

2013年,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院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平安建设的各项任务,在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突出打击重点,严惩刑事犯罪。坚决把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7人,起诉406人。对多发性犯罪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其中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批捕8件10人,起诉8件12人;对毒品犯罪案件批捕5件12人,起诉14件16人;对“两抢一盗”案件批捕37件47人,起诉55件77人;提前介入故意杀人等重特大案件2件。坚持快捕快诉,有效的震慑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坚持宽严相济,促进矛盾化解。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偶犯和过失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解,依法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从宽处理。全年共对23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对9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6件6人,促成当事人和解5件5人,更多地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社会对抗因素。

(三)切实维护民生,提高群众满意。紧扣改善、维护和保障民生,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项目,切实加强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基础建设等民生领域的检察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周”、“检察宣传车下乡”等活动,解答群众咨询160次,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2件。深入企业、村(居)委会、校园等作法制报告40余场。加大涉检信访案件清理和化解力度,处理来信来访80余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13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对4名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依法支持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

(四)围绕社会治理,探索检察新径。一是加强治安防控、“平安繁昌”的创建工作,对重点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全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27件,危险驾驶案件42件,涉赌案件26件。二是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健全特殊群体维权机制。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规定和司法保护措施,确立专人办理案件,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分案起诉、轻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对监外执行犯进行全面考察,防止出现脱管漏管;加强对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监督,对一名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优化管理。通过向发案单位及职务犯罪易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帮助相关单位建章立制,促进依法规范管理。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有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我院认真贯彻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优化工作模式,提升侦查理念,努力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一)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件17人。其中,涉嫌贪污犯罪案件3件7人、受贿犯罪案件2件2人、行贿犯罪案件2件6人、挪用公款犯罪案件1件2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办县处级要案1件1人,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件9人。成功查办芜湖市安监局原局长陈某受贿150万元的大要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查办我县大阳村村委会汪某等5人集体贪污退耕还林款案件,该案5人均被有罪判决。

(二)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全年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件3人。其中,涉嫌滥用职权案件1件2人,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件1件1人。结合全省查办政策性补贴资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行动,我院查办的吕某、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其二人在申报、初核居民申请廉租房补贴时,采用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拆分户口等手段,造成国家廉租房补贴资金损失达67万余元,该2人均已被有罪判决。

(三)着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13年,我院深入村镇,开展涉农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通过生动的法制教育讲座形式,开展预防警示教育168次,受教育人数2000余人,对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起到积极作用。根据案发特点,深入重点行业、部门和工业园区,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发出检察建议41份,全部被相关单位采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631次,开展预防调查56次,形成职务犯罪预防分析报告21篇,并就反贪污贿赂工作,向市人大代表小组和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争取支持,进一步促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积极开展诉讼监督活动,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坚决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依法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完善公、检、法刑事执法机构相互配合、依法制约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查批捕、起诉工作职责,适时提前介入,严格审查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5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4人,追诉遗漏罪行6起,追诉遗漏罪犯3人;在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中纠正违法行为6起,对确有错误的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2件,并得到改判。

(二)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积极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以及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两个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罪犯减刑提出纠正1人次,对监外执行违反监规罪犯建议收监执行1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对6名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均被办案单位采纳。

(三)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坚持“抗诉息诉并重,监督服务双行”的原则,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8件,依法对审判机关逾期未对案件审判结果进行宣布提出检察建议4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审判机关均予以改判;对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2件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在办案中注重析法明理,引导理性维权,坚持和解优先,既减轻群众讼累,又增进司法公信。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大力促进检察工作

我院不断健全和改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理论调研,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一)开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2013年,我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加强软、硬件建设,对全院所有案件管理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受理和分流,统一录入案件,统一进出口,统一移送案件。同时,完成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四级联网,实现业务工作全程网上运行,切实加强办案的流程、期限和质量监控。

(二)不断加强检委会建设和检察理论调研工作。全年召开院检察委员会16次,共讨论议题43件,其中讨论检察业务重大事项5件,研究讨论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38件。全年共组织撰写检察实务调研报告25篇,报送各类研讨会征文6篇,申报省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论文2篇。举办全市检察机关理论研讨会两次。

(三)进一步强化基层检察室职能作用。我院通过驻荻港、孙村检察室,充分延伸检察职能,做到检力下沉、重心下移。积极协助镇、村组织加强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坚持院领导定点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联合接访等制度,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

我院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进一步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是狠抓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深入开展“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集中学习,以及系统联动联建、深化创先争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多项主题活动。围绕“我在为谁工作”的问题,结合“读书月”活动开展座谈、讨论,干警们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实际,深入研讨,坚定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同时,扎实开展“双联系”工作,积极走访联系村和联系户,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获得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好评。

二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实施“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办案规范化、办公现代化”工程,建立富有检察特色的量化绩效考核体系。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专业化水平,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32次,受训333人次;开办及参加各类专题讲座15期,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11次。经常性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是着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坚持从严治检,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述职述廉、诫勉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建立监察、政工、检风检纪监督三位一体的内部督查机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严格考核机制。

四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我院始终把坚持县委领导、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县政协民主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机结合,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工作大局之中,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案件,都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情况。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打造“阳光检务”,为社会各界监督检察工作搭建平台。通过我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风检纪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视察评议检察工作2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群众座谈会5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是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忠实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繁昌加速发展、同频共振的一年。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规范运行,成效显著。两个业务部门在全市检察工作考核中排名前列,六名干警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全院检察干警,向各位代表,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检察工作需要,特别是缺乏业务骨干及复合型人才。二是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惯性思维在少数检察干警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改革创新的力度不够,对于检察工作大胆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仍显欠缺。对此,我们将会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恳请各位代表对繁昌检察事业继续予以关注和支持。

2014年工作安排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繁昌全面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年。根据县委和上级院的统一安排部署,我院今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更加自觉的把检察工作摆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作用,努力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惩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加大对制假售假、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促进增强经济活力。

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努力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各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努力创新和完善维稳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消除群众不满情绪。

三、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进一步强化侦查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加强涉农检察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反,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案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建立社会化预防工作格局。

四、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诉讼监督的着力点,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做到监督力度与监督质量、效果并重,抗诉与息诉并重,监督与支持并重。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有力推进审判监督。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努力提升监督效果。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健全同步监督机制,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

五、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的能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同时,稳步推进检察改革和创新,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开拓奋进,扎实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为实现我县“全省领跑、率先小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

有关用语说明

 

1、社区矫正: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行贿档案查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的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查询结果供个人和单位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参考

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经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