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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检察院提起本县第一例食品安全刑附民案件
时间:2019-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繁昌县民检察院在审查繁昌县公安局移送的郭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郭某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的直接指导下,承办人认真审了该案的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县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经查,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郭某在繁昌县独自经营一家性保健品店,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性保健食品并对外进行销售。2017年4月18日被繁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经检验,郭某所销售的所有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物“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列明的非法添加物,而以“西地那非”为主要成分的药品说明书中均明确“西地那非”具有一定的副作用和禁忌,消费者在不了解主要成分的情形下,将上述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服用,极易造成用药安全事故。因此郭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

县检察院在省院批复后,及时向繁昌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刑附民起诉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停止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判令被告消除危险,收回已销售的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并依法处置;判令被告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并在芜湖市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本案是繁昌检察院在实施“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中提起的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职能,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究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督促相关单位积极行使职能,切实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