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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检君说法】社区矫正期间如何顺利完成学业
时间:2025-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社区矫正遇上异地求学,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案例聚焦】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对无为市司法局开展“请销假”社区矫正专项检察时,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为安徽一所全日制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学习情况需多次请假往返无为、合肥两地,向无为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外出上学,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为在校学生,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以及就学外出请假的规定。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刘某某继续完成学业,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召开听证会,结合听证员意见,同意无为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按照简化程序及时审批刘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请假申请。同时建议无为市司法局通过电话通讯、微信实时视频、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核查手段、向学校辅导员了解其日常学习、生活情况和实地走访等途径,加强外出上学期间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


在召开听证后,无为市司法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及时简化审批程序,充分运用在矫通APP和线上监管手段,在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能够及时外出上学的同时保证监管到位。刘某某在外出上学期间,自觉接受监管,未出现违规违纪等监管风险,在矫正期届满后顺利解除矫正,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了学业。


除此之外,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落实监督职责,加强与司法局沟通,建立规范审批同类情况的长效机制。司法局对多名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依法予以批准,充分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当以依法监管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为原则,在保证社区矫正对象严格依法接受矫正教育的同时,全力保障学生按时完成学业。通过公开听证,构建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利用信息手段,助力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高效便捷开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