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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水鸟20只,涉嫌非法狩猎被判刑
时间:2019-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繁昌县居民某某和邢某某以卖虾和黄鳝等水产为生,听说有人收购水鸟就准备捕捉一些来卖。他们采用“夜间照明”的狩猎方式,在繁昌县新港镇荷圩村附近,非法狩猎黑色水鸟二十只。经查,杭某某和邢某某未取得狩猎证,且在非狩猎区域繁昌县内非法狩猎。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非法狩猎的二十只水鸟为黑水鸡,是被国家列为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

繁昌县检察院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向繁昌县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繁昌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引以为戒,不要随意捕捉野生动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索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

延伸阅读:

什么是“禁用的方法和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使用毒物、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什么是“三有动物”:“三有”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现在已有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常见的“三有”动物有:青蛙、麻雀、壁虎、蟾蜍、蛇、野兔、黄鼠狼、刺猬、野猪、果子狸、七彩山鸡、豹猫、棕鼯鼠、鸿雁、豆雁、灰雁、紫水鸡、黑水鸡、董鸡、红嘴相思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