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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育繁花】“开学季·我为青春护航”活动之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
时间:2021-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打造干净无烟的校园及周边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9月8日上午,繁昌区检察院联合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内三所学校周边烟草售卖情况,进行摸排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活动中,干警重点清查校园周边商店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电子烟等行为,并督促烟草专卖零售商店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为未成年人打造清新健康的校园周边环境。


    接下来,繁昌区检察院将结合“检育繁花”未成年人保护特色品牌,持续对校园周边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等行为进行常态化跟踪监督,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禁售香烟的法治教育宣传,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消除烟草制品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烟草“零接触”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