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充分发挥图书资料、电子资料在检察工作中重要作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院干警要充分提高对图书资料在检察业务、队伍建设、司法改革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讲政治讲学习讲文化,用实际行动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第二条 图书资料、电子资料等由专人负责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订购或零星采购,做到数量适当、种类齐全、满足需要。
第三条 图书管理员对图书资料应及时编码、登记和上架,管理有序。
第四条 图书管理员对图书资料要经常检查、整理,防潮、防火、防虫蛀。
第五条 图书管理员要分类制定综合图书目录,方便借阅。借阅时办理借阅手续,图书管理员应认真登记书名、编号、借阅时间、图书完好程度、借阅人姓名、归还日期等情况。借阅人在借阅登记簿上签名。
第六条 借阅图书资料,检察业务类每次限借3册,非业务类每次限借1册。借出图书1个月内必须归还图书室,因理论研究、论文写作等特殊情况,可办理续借手续一次,续借期不超过20天。
第七条 到期未归还图书资料的,由图书管理员负责督促归还。归还时应检查图书破损情况,如图书严重破损或丢失,应赔偿同出版社、同版次书籍。不能赔偿原书的,按图书价格双倍赔偿。
第八条 借阅图书资料逾期不还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除因过失外,故意丢失损毁图书的,图书管理员将借阅人相关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可由财务室从借阅人工资中扣除双倍赔偿款。
第九条 图书管理员要注意图书资料、电子资料出版信息,掌握出版动态,及时推荐、购置新书。各部门可以结合工作推荐图书资料。
第十条 图书室是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入室借阅、阅读的干警须保持安静,须爱护图书、爱护公物、爱护室内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图书室借阅使用范围限于本院干警、聘用工作人员。原则上借阅图书应在单位使用,不得携带回家或转借他人。干警退休或调出的,应及时归还所借阅图书资料。
修订日期:2024年11月